地铁被诬告偷 拍案二审已受理 当事人表示对心理和工作生活都造成了很大影响11月3日,“成都男子地铁被污蔑偷 拍照片”所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 纷案 件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。上诉人何先生提起诉讼两位因涉嫌污蔑他偷 拍的女孩和成都地铁站,规定公布赔罪道歉与经济、精神赔偿。
在今年的6月某晚,何先生坐地铁回家路上,有两名女孩看见其鞋身闪动绿色光,批评他鞋面上监控摄像,猜疑在偷 拍照片。何先生当众脱鞋回答了怀疑。但他表示,过后他并未体会到两位旅客的歉疚。他就觉得,地铁工作人员没做恰当的处置。
12月12日,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发布通告表明此案判决。法院裁定觉得,两女子不属于对当事人男子的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。对当事人男子何某某规定罗某某、曾某某某(两女子)、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发表道歉申明、持续十天在所涉地铁口诵读道歉申明,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采信。
12月28日,何先生对记者表明,他对于一审判决不服气,现阶段提到的上诉已经被审理,还将继续进行维权。
对一审判决不认可
以上通知中指出:“因纠 纷案 件发生在夜间,路人很少,并没有造成车上乘客及地铁站行人看热闹及探讨,该误解事情尽管对何某某产生影响,但影响范围较小。”
对于此事,何先生表明无法接受。
“案发时我就是站着的,我之所以站着是由于车厢里前后左右的座位都是有旅客坐着,我也没坐位因此站着,这样还能表明车里乘客少么?”何先生对记者说。
法院觉得,在纠 纷案 件嗣后,罗某某、曾某某某及车上乘客、地铁站路人未能互联网、媒体等社会方面上散播信息内容,误解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晓源于何某某在网络发布消息,也就是嗣后个人行为影响扩张系何某某在互联网发布的内容而致,因而此次事件在广大群众方面的危害不可归责于罗某某、曾某某某。
此外何先生强调站口监管损坏,让他失去了最主要的直接证据。“一审开庭时,审判长曾规定成都地铁公司给予站口监控质保纪录,结果对方都没有给予。”
“以前在网上看相似的诋毁、网爆事儿,许多最终都没有一个结论。这一件事情发生后,对我生理心理工作和生活都造成了很大危害。我希望能尽快有一个好结论。”
何先生对记者表明,自已的二审起诉相较一审发生了变化,去除了要求被告持续十天在涉案人员地铁口诵读道歉说明的要求,可是公布道歉,和精神及经济发展损害赔偿总共50000元的需求并没清除。
辩护律师:道歉必须公布
12月28日,在二审起诉被立案后,何先生的辩护律师、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侓师刘丹对记者表明,先前往往在一审中追加了地铁公司这一受害方,根本目的并非让地铁公司去道歉,而是想她们可以主动递交一些直接证据,要表现自己不承担责任,必定要积极地去给予有效证据。可是在一审中,全部地铁公司职工的解释都已经被作为直接证据采用了。
在刘丹看起来,之所以对裁定有“最烂结论”的期望,是由于无论出于什么,被告人的两位女子确实曾经拥有过道歉个人行为,法院会认定其对原告方危害已经完成了填补。
“但还原到那时候那个场景下,车箱上那么多人,两个女孩公开发布批评他偷 拍照片。大家肯定会在潜意识中觉得这个男孩子有偷 拍的个人行为,即便后面没有公开散播这事,但也可能有潜在 的散播,例如变成个人朋友群或家人群谈论话题。”
“假如道歉并不是公开发布,那么大家你永远不知道这个男孩子究竟偷没偷 拍照片。”刘丹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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